美國聯邦調查局要求蘋果公司解碼重大槍擊案兇嫌手機,以便追查兇嫌與恐怖攻擊的關連性,這項要求遭到蘋果的拒絕,在全球都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並進入了美國的司法審理程序。
認為蘋果應協助FBI的主要觀點,是認為此事涉及「國家安全」,而且兇嫌犯行重大且確鑿,是少數的「特例」,不至於危及一般使用者的隱私權與資訊安全,蘋果理應幫助國家打擊犯罪與可能的恐怖活動。
「特例」因與一般人距離遙遠(多數人根本無從想像自己會成為槍擊案的主角),人的天性總會讓我們覺得應該嚴懲「這些人」(高於正常的規格),以便維護「我們」的安全。此外,很多人也相信,政府沒事不會濫用這樣的特權與取得的資訊,我們的資訊也是安全的。
但我們不妨也來設想一下,導致許多人喪命的槍擊案惡行重大殆無疑義,但比方說,有人被懷疑在夜店藉女子酒醉,性侵並偷拍光碟,此舉在很多人心目中,可能也是人神共憤的惡行,手機公司是否該協助檢調單位解碼手機,看嫌疑犯所用手機有無該影片?騙走老人家一生積蓄的詐騙集團,其行徑也讓人非常憤慨,他們的手機,是否也該列「特例」的範疇?
依此類推下去,我們不難想像,任何的犯罪,國家都不難找出理由,指出其嚴重性,要通訊相關業者配合其偵防措施。一個真正的重大案件,國家會願意動員很多的資源,花很大的力氣來破案,不太可能經常為之,這比較可能是真正的「特例」與「個案」。以公權力要科技業者交出資料,或是協助解碼,是一件太過便宜行事的解決方案,就像魔戒有的致命吸引力,我們若只能信任執法者不會濫用這種權力的善心,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
國家機構會不會濫用這樣的權力呢?讓我們回憶一下,在2013年的馬王政爭之際,曾有律師高涌誠依司法院通訊監聽統計推估,每年約有六百萬臺灣人曾被監聽,也就是包括襁褓中的嬰兒在內,每四個人就有一人被監聽。
這麼密集而寬廣的監聽,究竟有多少是「必要」的?有多少又是以犯罪偵防之名,卻是為了個人的目的,濫用了監聽的權力?這樣的比例雖無從統計,但我們也不難從六百萬這樣驚人的數字得到心證。
更何況我們別忘了,蘋果的手機面對的是全球市場,美國與臺灣好歹還是民主國家,對於權力的濫用還有一定程度的制衡。對於威權體制而言,蘋果若幫美國聯邦調查局解碼手機此例一開,威權政府更有理由堂而皇之的要求蘋果援例辦理,蘋果或其他科技公司也就更難拒絕這樣的要求,這對人權侵害的可能潛在影響難以估算。
科技公司的天職,就是讓用戶的資料得到最好的保護,而不是做相反的事。犯罪重不重大,加密的資訊應該怎破解,還是留給檢調機構來解決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