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這個名稱只有蘋果才能使用嗎?中國法院的判決並不這麼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蘋果公司針對「IPHONE」商標異議的複審敗訴,新通天地公司確定在皮包、皮件等國際分類第18類產品上,擁有「IPHONE」的商標權。
此判決讓蘋果要在各領域獨佔iPhone及其相近寫法的商標權,以保護品牌資產的企圖慘遭滑鐵盧,但蘋果仍然擁有iPhone在其他領域的商標權。
蘋果敗訴的主因在於,對手在iPhone在中國成為知名商品前,便已經取得商標。中國法制日報報導,蘋果是在2002年10月18日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IPHONE商標,並在2013年11月21日獲得核准,可應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的電腦軟硬體相關商品上。
而新通天地公司則在2007年9月29日申請IPHONE商標應用於第18類的皮件製品,並被商標局核准,因而引起蘋果公司發起一連串的異議訴訟。
蘋果的iPhone手機商標是在2007年6月問世,但產品遲到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市場銷售,中國主管機關認為,新通天地公司申請IPHONE商標時,蘋果的iPhone根本還未達到馳名程度,儘管蘋果發出異議,但仍符合中國商標法的規定。
日後消費者在中國買到具有IPHONE標誌的新通天地手機皮套,將不會再有商標爭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