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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Google數位廣告技術違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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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DoJ)在2023年1月聯同美國多州的檢察長控告Google壟斷數位廣告技術,而美國聯邦法院則在本周四(4/17)裁定,Google在網路廣告及廣告技術市場的主導地位,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

美國司法部於訴訟文件中指出,Google控制著幾乎所有主要網站出版商用來在網站銷售廣告的數位工具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DFP),該出版商廣告伺服器的市占率超過9成;也控制了幫助數百萬大型及小型廣告主購買廣告庫存的Google Ads及Demand Side Platform(DSP),這兩項工具的總市占約為40%;還控制了市占率超過50%、用來媒合出版商及廣告主的廣告交換平臺Google Ad Exchange(AdX)。

根據統計,Google在出版商廣告伺服器的市占率達到91%,在廣告交換平臺AdX上的市占率則介於63%及71%之間。此次的判決認為DFP及AdX違法,但廣告購買工具則否。

法官Leonard Stark認為,Google利用所控制的DFP出版商伺服器,讓廣告主更容易透過自家的廣告交換平臺AdX取得優勢,例如讓AdX先看到出價,而排擠其它競爭的交換平臺;Google還綁定DFP與AdX,強迫使用DFP的出版商必須同時使用AdX,限制它們選擇其它廣告交換平臺的自由;法官還認為Google藉由諸如AdMeld等競爭對手以進一步鞏固市場地位,並排除潛在競爭者。

Stark指出,Google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謝爾曼法反托拉斯法令》(Sherman Antitrust Act)的第一條,透過綁定與排他性來限制自由競爭,以及第二條,透過不正當手段維持壟斷地位。不僅讓Google維持不公平優勢,也壓制了其它創新及價格競爭,危害廣告主及出版商的利益,企圖維持既有的壟斷地位。

司法部在判決出爐的同一天就發布聲明以慶祝勝利;但Google負責法律事務的副總裁Lee-Anne Mulholland也說自己贏了一半,且並不認同法院對於出版商工具的看法,因為其實出版商有很多選擇,Google準備提出上訴。

除了數位廣告之外,美國司法部也曾在2020年10月控告Google的搜尋引擎及搜尋廣告違反《謝爾曼法反托拉斯法令》,妨礙市場競爭,而聯邦法院也在去年8月判決Google敗訴,Google亦選擇繼續上訴。

一般而言,在法院裁決Google敗訴後,便開始考慮採用什麼樣的處罰或補救措施,不管是搜尋引擎案件或是數位廣告案件,對於前者,司法部提議Google應出售Chrome業務,同樣的,在數位廣告案件上,司法部也希望可以迫使Google出售部分數位廣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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