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天(1月24日)二度召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由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親自主持,回應金融科技業者的建議,將盡可能縮短實驗完成後與法規修正前的空窗期。並且,將業者申請延長實驗期的時間拉長為6個月,可申請1次,最久有1年的實驗期。
金管會研擬並提出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已經在日前(1月13日)舉辦首首場座談會,當時的金融科技業者紛紛提出建言,希望延長實驗時間、縮短實驗結束後與法規調整之間的空窗期,以及當產品或服務橫跨各領域時,金管會需要有跨部會解決問題的能力。
昨日舉辦的草案座談會,金管會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並強調,金融科技的發展仍屬金管會的職責,會與相關的部會一起推動,來回應各界希望設立行政院級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一事。
實驗時間放寬到最多1年,並增訂實驗結束後的輔導與誘因措施
日前,臺灣金融科技董事長王可言表示,法規版本實驗期為6個月,並且只能申請加長3個月,對新創公司來說實驗期仍太過短暫。對此,金管會也將實驗時間調整6個月,業者可申請延長6個月1次,因此,業者可有最長達1年的實驗期。
此外,針對審查會議的參與成員,新增了迴避及保密等事項。
而當實驗結束後的相關輔導,以及增加實驗價值的誘因措施,金管會也提出具體的回應:會將案例轉介相關單位來提供創業的輔導,而且應參酌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檢討金融法規、簡化業務申請審查程序,以及給予業者取得許可經營後的調整期等方式。金管會也承諾,會儘可能地縮短實驗結束後與法規調整之間的空窗期時間。
除此之外,參與座談會的業者也提出許多意見,包括金融法規應負面表列,以避免法規太過含糊,難以遵循;業者也建議創新與監理並重、降低辦理金融業務的資本門檻以及實驗完成後試營運的門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