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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個資法修正後明年上半年可望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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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草案,修正包括目前暫緩實施的第6條及54條等相關規定,除將病歷納入特種個資範圍,並刪除了間接個資蒐集需在一年內告知的規定,法務部估計新法將在明年上半年上路施行。

現行個資法第二條規定,個資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

第6條進一步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列為特種個資,除法令規定,以及公務、非公務機關依職務及義務需要等特別情形外,不可蒐集、處理或利用。

為避免病歷是否為醫療一部份而受特種個資規範引發爭議,法務部修正第6條規定將病歷列為特種個資之一,與原來的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同受特種個資保護範圍。

對於第6條嚴格限制不可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先前擔心為保險業等使用特種個資的行業帶來不小的衝擊,因此暫緩實施,修正草案在該條文中增加只要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就能蒐集使用,除了尊重當事人的個資自主權,也為特定產業解套。

法務部表示,先前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利用特種個資,修正後只要當事人書面同意就可蒐集使用特種個資,回復對當事人個資自主權的尊重,特種個資的限制運用改交由特別法去規定,例如人體實驗法限制蒐集使用特種個資。

另外,修正草案也將原本個資法要求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書面同意」改為「同意」,不再限制必需以書面形式處理。

法務部指出當初國內個資法修訂參考德國,故要求需以書面同意取得授權,但其他國家如日本、英國、法國的個資法相關法令沒有這項要求,考量到社會變遷及資訊科技發展迅速,業者只要能夠證明當事人「同意」提供個資,不一定需要「書面同意」。

以民眾在餐廳用餐填寫問卷留下個資為例,在修正以前為了「書面同意」民眾必需簽名,修正後就不需要在問卷中簽名,只要業者能以筆跡、第三者或錄音等方式證明當事人「同意」。至於部份行業為求慎重,例如銀行開戶可以「書面同意」。

至於舊法規定間接蒐集的個資,蒐集者需在1年內完成告知的限制,因部份業者反映用戶數太多,一年內告知時間上可能來不及,或是必需投入龐大的成本處理,修法後已將1年以內的規定刪除,未來只要在處理利用個資前告知當事人即可。

法務部表示,隨著社會變遷發展快速,未來個資法將繼續參考各國修法趨勢作調整。例如日本先前修訂通過個資相關法規,歐盟近期也修訂法規,法務部將密切關注國際間修法的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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