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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大突破,可直接轉換成CC 4.0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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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於7月27日發布了新的《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藉以取代102年4月26日訂定的《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使用規範》,所有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資料都適用此條款。國發會資管處處長簡宏偉表示,新版條款已經可和國際CC授權接軌。

參與新版條款制定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自由軟體鑄造場資深顧問林誠夏則表示:「行政院國發會符合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第一版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終於上線了!自此以後中央政府釋出資料的利用規則,悉以條款來論,而不用擔心平臺規範隨時被更改。」此外,「述明在著作權的層次,授權不會撤回,容許不限時間、地域及目的之使用,且更加碼容許再轉授權(sublicense)及必要時得直接轉換為國際通用的Creative Commons BY 4.0(創用CC 姓名標示 4.0)來進行利用。」

林誠夏以「乾溼分離」形容新版作法最根本的變動,他表示,開放資料平臺規範與資料授權條款,兩者已經分開處理,互不干擾。

以平臺規範資料管制授權時,由於網站平臺經常因政策或單位需求進行修改,因此資料使用者須不時檢視平臺規範的異動。林誠夏表示,目前,國外推動開放資料的國家都不會採取此作法。

而林誠夏表示,現代開放資料主流的作法是,當使用者拿到資料時就能看見使用條款,而條款亦隨著資料散布。

新版條款上路後,「這樣的開放資料,才是真正能被自由散布、自由利用的開放資料。」他表示。

新版授權三大特色

林誠夏表示,新版授權有三大特色,如新版中第二條《授與權利》中第一項規定為:「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時間及地域、非專屬、不可撤回、免授權金進行利用,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編輯、改作,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林誠夏解釋,此規定明訂,新版本明訂著作權授權不會撤回,此外亦不限制利用目的,讓使用者能安心使用資料。

《授與權利》中第二項則為:「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則讓使用者得以自己的名義再轉授權,對商業用途帶來許多方便。

此外,第四條《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中第二項:「本條款與『創用CC授權姓名標示4.0 國際版本』相容,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

他解釋,由於CC BY 4.0的通用性較廣,故本條款可讓開放資料從ODGL 1.0授權(Open Data Government License)轉以CC BY 4.0授權的方式利用,「真正達到多源共工的大數據利用。」他表示。

由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決定資料存續

另外,新版本針對資料停止提供的規定有了新作法。未來,決定開放資料符合公共利益與否的裁量權,將由原來的「各機關認為」,修改為「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

林誠夏解釋,這項新調整代表著,未來資料提供的存續,要交由各部會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來評估,若決定停止,也必須明確交代理由。

102年版本中,第六條中第一項《開放資料停止提供》規定中,國發會並無明文規定由誰握有開放資料存續的裁量權。儘管國發會解釋,即使如此,政府各部會多將開放資料的存續交由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決定。

中華民國App跨界交流協會理事長陳坤助認為,這是一種「落日條款」,不但無助於推廣開放資料外,反而還會讓有心使用政府開放資料進行加值服務及開發新應用的人卻步。

而新版本針對落日條款的修正,陳坤助表示,由於各諮詢小組內仍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為民間代表,資料的存續仍可交由民主機制決定,他較能接受新版規範。但是,陳坤助仍希望,政府應該擬定更多的開放資料施行細節。

簡宏偉解釋,新版授權條款亦偏向跟政府及使用者雙方共同擬定的合約,類似私法的概念,而非一般的行政命令。他表示,以地方分權的概念為前提,中央對於地方並無強制權,故地方政府得自主決定是否要採用新版條款,而中央各部會除有特殊的需求,否則大致遵照此條款執行。此外,目前此條款實施範圍針對行政院,總統府與其他四院並不在此範圍中。而目前仍然採用102年版本條款的地方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有新竹市、臺南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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